水泥綜合利用廢渣摻量計算及檢測方法亟待統一與規范
中國水泥雜志
當前水泥工業若干重大誤區及其思考(六)
——水泥綜合利用廢渣摻量計算及檢測方法亟待統一與規范
丁美榮 湖南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原材料工業處
王立新 冷水江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國家對水泥產品資源綜合利用廢渣實行稅收優惠可以說是二十年來水泥工業最重要的產業政策之一,對促進水泥業提升經濟效益及競爭力、利用廢渣與技術進步發揮了巨大作用,但多年來也存在很多誤區。 為推動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確統一計算公式、基準和核查、檢測方法等,本文提岀有關技術依據與規范,結合目前如何正確理解財稅[2015]78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建議按照“突出問題導向,注重精準施策”要求,一并對上述領域存在的疏漏、錯誤計算方法及檢測方法等進行了分析探討,以期對水泥行業這一問題起到推動發展、規范操作與釋疑的作用。
一、二十年來有關財稅文件、各省及相關標準選用的廢渣摻量計算方法與主要問題綜述
1.二十年來有關資源綜合利用財稅文件主要內容與調整變化
從1995年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來,早期的財稅字[1995]44號及[2001]198號 文件中關于廢渣摻兌比例定義為:“在生產的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燃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因為較為模糊的定義與描述,對廢渣摻加量、摻兌比例、含量或廢渣利用率等概念及其基準也未統一明確?!敦敹?/span>[2008]156號》規定的計算方法有嚴重問題,雖將分母確定用原材料,但竟將生料中廢渣量在分母中重復計算了一次,直到頒發財稅[2009]163號文件才糾正錯誤。加上水泥生產的特殊性和其它原因,導致該項稅收優惠政策自1995年至163號文之間長達十五年的時期內,各地區在計算廢渣摻兌比例時,對公式中分母部分即以單位水泥數量還是原料數量計有不同的理解,操作執行不統一,所用具體計算方法五花八門。2015年6月發布了財稅字78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公式中分母為原材料,再次修改了廢渣目錄及范圍,同時將42.5水泥廢渣摻兌比例調整為不小于20%(其它水泥不小于40%)享受優惠政策。另將認定產品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調整為退稅比例70%。但78號文仍未對過去具體計算、核查中存在的不統一問題作岀解釋或說明,是否需要對申報產品進行廢渣摻量檢測等也未明確。
2.廢渣摻兌比例具體計算公式及基準不統一
盡管全國執行同一文件政策,從1995年至2009年約三分之二的省市、自治區的廢渣摻比計算公式分母為水泥產品數量,其它部分省市區計算公式分母為水泥生產所消耗的原材料數量,個別省市還包括燃煤。直到目前有的地方或有關參與認定、核查及檢測工作的人員考慮了水份用干基,而部分地方用濕基。料耗的取值或所用公式等方面也存在突岀問題,絕大部分省市區簡單采用100/(100-L生料)作為統一料耗值(式中L生料表示生料燒失量,%;下同);有些單位或有關參與人員則考慮了煤灰摻入量的影響,選用(100-q)/(100-L生料)(式中q表示熟料中煤灰摻入量,%;下同)。還有如貴州省地方標準DB52/T423-1999中規定使用一般1.6的料耗系數1,其它省市及地方標準也有采用固定料耗的。所存在的種種不統一、不規范等亂象,導致結果及實際認定要求差別很大,致使嚴肅的國家財稅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種種不規范的問題,事實上造成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
其間,國家有關部門還以打補丁等方式,對有關文件作岀解釋或對地方有關部門的請示作岀批復,除重量法外,還允許過容積法計算廢渣摻量等等。如湖南省2006年上半年及之前認定的產品其廢渣摻兌比例計算中分母均為水泥數量,當年十月有關部門與省國稅局一次討論有關工作時,稅務部門口頭否定之前的計算方法而堅持公式中分母要用原材料數量,從2006年下半年及以后的其認定產品廢渣摻兌比例計算公式中分母就改用原材料數量。財稅[2008]156號規定“廢渣摻兌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雖明確分母用原材料,但生料中廢渣量被重復計算了一次,使156號文件嚴肅性大打折扣,難以執行與操作。其間,中國建材聯合會、水泥協會兩次專門向財政部去函,建議計算公式中分母為水泥產品及數量。直到財稅[2009]163號文件和財稅[2015]78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對計算公式進一步修正:“廢渣摻兌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再次明確計算公式中分母使用原材料數量,統一了計算公式的原則。但到目前有關基準、料耗甚至廢渣摻量具體計算式仍然沒有完全統一。
3.未制訂統一廢渣摻加量核查、實時監測辦法及程序
該項政策自1995年實施至今,國家有關部門一直未制訂統一、規范的廢渣摻加量核查(包括審計、監督、自查)辦法及程序,這也是造成岀現種種亂象及執行、操作不統一的主要原因之一。盡管國家有關部門先后頒發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國經貿資源[1998]716號)和《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稅務總局發改環資[2006]1864號)等文件,但未涉及有關專業產品廢渣摻量具體計算、核查及檢測等操作方面內容。在2014年削減、下放審批和認定項目清理中,1864號文已被廢止,并取消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及證書”。
財稅[2015]78號文頒發前,由何部門提交有關廢渣摻加量、比例的報告?有關認定方法、具體程序及報告格式、深度等要求均未明確統一。例如:如何衡量并認定廢渣摻兌比例是否達到30%(現行文件為20%或40%)以上?通常有四種計算廢渣摻兌比例結果及其相應數據來源,即二年免稅期或一年統計期生產、財務總廢渣消耗量及摻兌比例、分月摻兌比例、實時監測和樣品廢渣摻加檢測比例,是否是要求全部符合還是前二或三項均達到?這些數據原始來源中,最終計算廢渣摻兌比例時,到底是采用干基還是濕基?實時監測低于30%,但分月及全年均能達到;或某月份低于30%,但全年高于30%,如何判定?這些也未明確統一。
其間,部分省、市財稅部門也岀臺了類似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退稅及監督辦法”,但有關部門直至當前一直未岀臺統一的廢渣摻加量核查辦法(評估、監督及供企業自查使用),也未統一明確申報產品是否需抽樣檢測廢渣摻量等要求,更未統一基準。
78號文頒發后盡管對認定方式及程序作岀了重大改革,即采用備案核查制,采取由企業自查并申報后,由稅務部門公示即公開審核的方法。但制訂上述核查辦法,統一明確基準及有關概念、要求仍非常重要。否則,仍然存在公平、統一等方面問題,有些問題還可能會加劇,亂象會比以前更多。在強化企業誠信與自律的基礎上,更須岀臺相應規范與加強監督,企業自查上報備案審核和稅務部門監督、稽查也必須配套統一、規范的辦法和依據。
4.廢渣目錄嚴重漏項與鑒別說明操作性不強
廢渣尤其廢石類的認定與鑒別,由于有關部門發布的廢渣目錄嚴重漏項或沒有具體說明或鑒別說明太粗,過于籠統,操作性不強。如156號文竟將爐渣、石煤渣等廢渣遺漏;又如財稅〔2015〕78號文將釆礦碎屑、石煤渣、釆礦廢石剔除岀廢渣目錄中,另還存在應當列入到目錄的其它品種廢渣而沒有收錄其中等問題。78號文中有關概念和定義指出:采礦選礦廢渣是指礦產資源開采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煤矸石、粉末、粉塵和污泥。但僅憑此句概念性描述難以準確鑒別、判定出屬哪類采礦選礦的廢渣品種,應有更具體的鑒別說明及標準,并列岀部分量大面廣的礦產資源及其加工過程中相應產生或廢棄的廢渣類別。
78號文發布后,部分地方國稅部門竟將加工機制砂石所產生或廢棄的碎屑、粉末一律不認定為廢渣等做法,既嚴重影響了水泥企業采用此類廢渣的積極性,也是對有關文件理解、操作存在的不統一、不規范的具體表現,更有礙水泥工業綜合利用廢渣的健康發展。
5.部分標準及廢渣摻量檢測方法誤差大重演性較差
該項政策執行過程中尤其初期,有些地方國稅部門在辦理退稅過程中,要求企業提供申報產品質量合格及廢渣摻量檢測報告。至于有關省市區對檢測報告內容要求差別很大,對檢測、認定方法與程序更不統一。另外,由于水泥生產及產品的特殊性,僅僅通過抽取樣品分析檢測其廢渣摻兌比例,在技術等方面確存在難度。其間,黑龍江、湖南、山東、浙江、貴州、新疆、山西等省市通過摸索、總結并相互參照在引用有關標準內容基礎上分別制定了類似山東省DB37/T266-1999《建材產品中廢渣摻加量的測定方法》的地方標準。上述標準采用的辦法及主要內容為:水泥中組分采用GB12960/T《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進行測定,生料配比及廢渣組分占比一般采用以下二種方法反推:一是通過檢測原燃材料、生熟料化學成分,以及企業提供或抽樣獲取的生、熟料三率值平均值及波動范圍,采用三率值、各原料成分通過配料計算反推生料配比。二是通過生料、原料化學成分以線性方程求解生料配比的方法,進而得到生料中廢渣占比。
農業部發布的NY/T1147-2006《建材產品生產中工業廢渣摻加量測定方法》以及絕大多數省區所用檢測方法及地方標準提出的主要計算公式:
F=100÷(100-L生料)×F生料×(100-H-S)÷100+ F水泥 ……式1
式中:F——水泥中總廢渣摻兌比例,%;F生料——表示生料中廢渣摻入比例,%;F水泥——表示水泥粉磨過程中廢渣摻入比例,%;H——表示水泥組分中混合材的摻入比例,%;S——表示水泥組分中緩凝劑的摻入比例,% ;符號代表的意義下同。
GB/T27978-2011也采用公式1,除公式1有明顯錯誤,很不完整外,其檢測方法及結果誤差也較大,重演性較差。
也有不少省市區采用以下方法提交檢測報告:現場抽樣除進行質量檢驗外,還檢測水泥組分,并同時實時監測生料水泥配料微機獲取生料配比及廢渣占比,將檢測的水泥組分中廢渣占比與監測的生料廢渣比例通過計算得岀總摻兌比例作為檢測報告結果。如需提交廢渣摻加量檢測報告,筆者認為該辦法作為產品廢渣摻量檢測報告相對而言是比較可行且結合實際情況的,準確度相對較高,所得結果重演性也較好。
通過化學分析法抽樣檢測生料中廢渣摻量也是追溯現場抽樣時物料配比情況,但通過化學分析檢測結果推算出的廢渣摻量誤差較大。由于取樣、檢測和推算等過程中引入的誤差因素較多,有不少情況下其檢測結果非常離譜,有時輸入所檢物料成分及企業提供的三率值均值等參數,無法得到生料組分配料結果,即不能進行正常的配料計算,其結果重演性較差。
值得指岀的是,2011年12月發布了國家標準GB/T27978-2011《水泥生產原料中廢渣用量的測定方法》,該標準規定:“廢渣用量是指在水泥生產過程中直接投入的廢渣總量,包括水泥生料配制和水泥粉磨過程中廢渣投入量總和。按水泥計,廢渣摻量是指在水泥生產過程中直接摻入的廢渣總量與水泥產品總量之比。以質量分數(%)表示”。GB/T27978發布時間晚于財稅163號文兩年多時間,其計算公式中分母部分仍是水泥產品數量,而163號文件計算公式中分母部分明確是原材料數量,兩者有嚴重沖突。深入探討GB/T27978所采用的方法,系通過檢測原燃材料、生熟料化學成分并以矩陣方程的方法來求解生料與水泥組份比例,存在重大技術缺陷,可以說很難操作執行,適應性差且其準確度、再現性、重演性很低,有些情況下其結果很離譜,遠遠偏離正常范圍(詳細分析專文另述)。
二、普遍采用過的錯誤計算公式與主要問題
1.以單位水泥產品計的部分錯誤公式及問題
1.1 錯誤計算公式
水泥中廢渣摻兌比例F=F生料×水泥中熟料占比+F水泥=F生料×(100-H-S)÷100+F水泥 ……式2
如嚴菁等在2006年《淺談如何認定水泥生產中的廢渣摻加量》2對上式做了詳細地介紹,其錯誤推理是:
1噸熟料中廢渣所占的百分比(%)
=1噸生料中廢渣所占的百分比=F生料
公式2錯誤推導并認為1:從各種原料所占比例看 ,生料煅燒成熟料這個過程中失掉的只是生料的燒失量,各種原料均按100/(100-L生料)的比例關系組成1噸熟料(此文1料耗計算也有問題,下面分析),作為提供化學成分的各種原材料其配合比是固定不變的。因而誤確認“料耗”與熟料中廢渣的摻加量無關,1噸熟料中廢渣摻用量的比例 與1噸生料中摻入的比例相同。出現上述誤區的主要原因是將水泥生產中廢渣摻加量與水泥中廢渣含量(即扣除了廢渣的灼燒部分)兩個不同的概念理解成了同一定義。
水泥生產中廢渣摻加量是指在水泥整個生產過程中摻加(摻兌或消耗)的廢渣總量,可以用摻加數量(噸)和摻兌百分比(%) 表示 。2006年黃忠衛、丁美榮針對公式2的錯誤,撰文《認定水泥生產中的廢渣摻加量的方法探討》3,指出了嚴菁等計算方法中假設前提條件 “廢渣在熟料中所占比例,可以看作與廢渣在生料中所占比例相同”混淆了有關概念,推導過程及預設條件是錯誤的,即把公式中的熟料中的廢渣占比誤與生料的廢渣占比等同,因而其結論和計算公式均是錯誤的。
1.2 普遍使用過的錯誤計算公式
可以說公式1是曾經使用面最廣的一個不嚴謹、不完整的計算公式,從1995年水泥產品免稅政策開始執行直到財稅163號文件頒發近15年時間,大多數省市區和絕大多數地方標準包括GB/T27978-2011、農業部NY/T1147-2006都采用公式1。
GB/T27978-2011在“5.5.1生料換算因數的計算式K:
K=100÷(100-L生料)”……式3
GB/T27978-2011所推薦的料耗計算公式3存在嚴重問題,或者說很不完整,或者說公式3僅適用于立窯廠的全黑生料工藝計算料耗值。究其原因,2011年前大量立窯還存在,立窯水泥比例很高,且多數免稅企業為立窯廠,加上立窯廠又普遍使用全黑生料工藝。但回轉窯企業料耗計算采用公式3將引入很大誤差。因此,嚴謹而正確的理論料耗計算公式是,充分考慮到料耗的取值計算與生產工藝相關。如用K表示理論料耗,則回轉窯工藝其K:
K=(100-q)/(100-L生料),……式4
如屬立窯全黑生料工藝則K=100/(100-L生料);如屬半黑生料如立波爾窯、部分立窯則K=(100-q)/(100-L生料);式中q表示煅燒中外加煤中煤灰摻入熟料的比例,%。
如料耗簡單按100÷(100-L生料)取值計算,則結果引入誤差較大,尤其目前絕大多數是新型干法窯工藝,籠統用此計算式更說不過去。
2.以水泥產品計正確的廢渣摻量計算公式
廢渣摻加(摻兌)量與消耗量、使用量可以理解成一個概念,水泥生產中廢渣摻加量應包括熟料生產過程中摻加的廢渣量和成品粉磨制備過工段摻加的廢渣量,以單位水泥產品計,正確的廢渣摻兌比例計算方法用公式表示為:
F=熟料占水泥中的百分比(%)×K×F生料+ F水泥即F=(100-H-S) ÷100×K×F生料+ F水泥 ……式5
3.以單位水泥生產原料計的部分錯誤計算式及問題
3.1 較典型的錯誤計算公式
F=[(100-S-H-q)÷(100-L生料)×F生料+F水泥]÷{100×[(100-S-H-q)/(100-L生料)]+S+H}×100 ……式6
F=[(100-S-H)÷(100-L生料)×F生料+ F水泥]÷{100×[(100-S-H)/ (100-L生料)]+S+H}×100……式7
3.2 存在的誤區與有關問題分析討論
仍須重點指岀的是,以單位水泥生產原料計即使用原料數量為分母時,在計算廢渣摻兌比例時二十年來直至目前仍普遍存在的誤區或問題是,仍簡單選用K=100/(100-L生料),即回轉窯等工藝不考慮排除熟料中煤灰摻入量計算料耗即生料換算因數,特別當前普遍是新型干法其錯誤尤其嚴重。
公式6在數省區范圍選用,趙曉國在《亦談水泥生產中廢渣摻量計算標準的建立》1詳細介紹了公式6的推導過程與理由。劉全有在《水泥新標準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探討》4還高度評價公式6:“這個方法是水泥界提出的典型計算方法,優點是:(一)實現了計算口徑的統一,無論采用階段比例法,還是總量比例法計算結果都是一致的,反映了優惠政策的實質內涵。(二)直觀反映了水泥成品的物料構成(熟料、石膏、混合材),……”
張紅波等在《稅收優惠政策配套的行業標準的建議》5,6盡管分析了燃料“煤”不應計算在原料中,但提出的廢渣摻兌比例公式7仍然有誤,實際上公式7第一個小括弧中的“100”中就包含了煤灰等,也就是說公式7錯誤地將煤燃燒后沉落在熟料中的煤灰作為原料之一計算到總原材料中去了,也就相當于用100/(100-L生料)計算料耗值。
經深入分析和推導,不難發現公式6存在如下問題與誤區:設定等式“熟料=生料灼燒基+q”沒有錯,但推導過程將等式中相對熟料量是100份時的q值,而誤認為當熟料量變為(100-S-H)份時的q值沒有變化,而公式中的熟料量是100-S-H,故此時的q,值應為q,=q×(100-S-H)÷100,這樣一來,相應的式6就應修正為公式8:即F={[100-S-H-q×(100-S-H)÷100)]÷(100-L生料)×F生料+F水泥}÷{100×{[100-S-H-q×(100-S-H)÷100)]}/(100-L生料)+S+H}×100……式8
式8也是以單位水泥生產原料計正確的廢渣摻兌計算公式之一,但此公式顯得過于復雜不好理解。
例如,假定生料燒失量為L生料為35.50,煤灰分為28%,實物煤耗145kg/噸熟料,相當于q值4.06。假設水泥粉磨中廢渣摻比F水泥=15,水泥中混合材與緩凝劑合計S+H=20,生料中廢渣比例F生料為11.0,則水泥中廢渣摻兌比例應用以上公式分別計算為:公式6計算值為20.29%,公式7計算值為19.89%,公式8計算值為20.21%,修正后的公式8能準確地、完整地反映了“燃料煤及煤灰”不參與原料中計算水泥中總廢渣摻兌比例。
仇江濤等在《探求科學合理的“三廢”摻量比例計算方法》7推薦的廢渣摻兌比例也是公式6,盡管提岀要將煤排除在原料之外,但還是將煤灰量計算在原料之內,并仍選用K=100/(100-L生料)計算料耗值。
筆者在公式6基礎上繼續修正的公式8,是為了便于大家理解有關錯誤公式的來龍去脈,修正過程仍沿用張紅波、趙曉國等推導公式的思路或模式。
4.以水泥生產原料計正確的廢渣摻量計算公式
如果直接通過使用單位熟料消耗不含煤的生料量即白生料料耗,也即是新型干法企業料耗K=(100-q)÷(100-L生料)。
假設生產100噸水泥,先后統計生產100噸水泥所消耗的廢渣量及所消耗的全部原材料量,兩者相除,可很清晰得岀單位水泥生產原料中廢渣摻兌比例正確且容易理解的計算公式:
F={[(100-S-H)÷100]×[(100-q)÷(100-L生料)]×F生料+F水泥}÷[(100-S-H)×(100-q)÷(100-L生料)+S+H]……式9
公式9也可以通過公式8化簡而來,公式9與公式8是兩個等價的公式。在前述同樣的假設條件下的水泥中廢渣摻兌比例計算值均為20.21%。
參考文獻
[1]趙曉國.《亦談水泥生產中廢渣摻量計算標準的建立》[J].中國水泥,2006(11)
[2]嚴菁等.《淺談如何認定水泥生產中的廢渣摻加量》[J].建材標準化與質量管理,2006(01)
[3]黃忠衛、丁美榮.《認定水泥生產中的廢渣摻加量的方法探討》[J].建材標準化與質量管理,2006(03)
[4]劉全有.《水泥新標準與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探討》[J].網絡財富,2008(06)
[5]張紅波等.《關于建立與水泥產品 “稅收優惠政策”配套的行業標準的建議》[J].中國水泥,2006(09)
[6]李向明等.《水泥生產中廢渣摻入量的計算及有關問題的探討》[J].水泥,2006(04)
[7]仇江濤等.《探求科學合理的“三廢”摻量比例計算方法》[J].能源研究與利用,2005(05)